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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隐私声明"
language: zh
canonical: https://osint.v3rta.com/zh/privacy/
updated: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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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声明

- 我们不对读者使用任何 Cookie、分析工具或广告追踪器。页面的字体、图片和脚本均从我们自己的服务器加载。
- 通过我们的表单发送的委托在送达时即予加密，且仅由我们的分析师阅读。除非转为委聘，否则这些委托将在30天后删除。
- 如您订阅新档案通知，我们会以加密方式保存您的电子邮件地址，仅将其用于该用途，并在您退订后停止使用。
- 客户材料绝不会用于训练第三方 AI 模型。
- 您可随时致函 {{emails.privacy}}，要求查阅或改正您的个人资料。


## 关于本声明

本隐私声明说明，当您使用本网站、联系我们、订阅我们的新闻通讯、委聘我们提供服务或出现在我们的研究中时，DossierTwist 如何收集、使用、披露、储存和保护个人资料。本声明是我们依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下称**“《条例》”**（Ordinance））保障资料第5原则作出的政策及实务声明，同时亦作为本网站各表单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个人资料”指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个人有关、且从中可切实可行地确定该个人身份的资料。

## 我们是谁

在本声明中，**“DossierTwist”**、**“我们”**（we、us）及**“我们的”**（our）指本网站的运营者及其关联实体、合作伙伴、继承人和受让人。在特定情况下决定为何及如何处理您的个人资料的实体，即为对该等资料负责的资料使用者。如对本声明或您的个人资料有任何疑问，请通过 {{emails.privacy}} 联系我们的隐私团队。




## 我们如何遵守保障资料原则

《条例》订有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在实践中：

1. **第1原则：收集目的及方式。**我们仅为与我们的活动直接相关的合法目的收集个人资料，所收集的资料不超过所需，以公平的方式收集，并告知您（如本声明所做）我们收集资料的原因以及您是否必须提供资料。
2. **第2原则：准确性及保留期间。**我们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个人资料准确，且保留个人资料的时间不超过为实现该资料的使用目的所需的时间。我们为每类资料设定了保留期限，详见下文。
3. **第3原则：使用。**除非您给予订明同意或适用《条例》下的豁免，否则我们仅将个人资料用于收集该资料时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
4. **第4原则：保安。**我们保护个人资料免受未经授权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包括由我们的资料处理者处理资料的情形。
5. **第5原则：透明度。**我们公开我们的政策及实务，如本声明所示。
6. **第6原则：查阅及改正。**您可询问我们是否持有关于您的个人资料、要求取得副本，并要求我们改正该资料。

## 浏览本网站

我们不为读者设置 Cookie，不运行分析工具，不嵌入社交媒体追踪器，也不展示广告，我们的页面亦不从第三方服务器加载资源。

与所有网站一样，本网站由网络服务器提供服务，该服务器会记录每次请求的基本技术信息：IP 地址、日期和时间、所请求的页面、响应代码以及您浏览器的用户代理字符串。我们将日志配置为不记录查询字符串。我们仅将这些日志用于维护本网站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例如检测攻击和滥用行为，且保留期不超过14天，除非我们需要将特定记录保留更长时间，以调查安全事件或遵守法律规定。

为保护我们的表单和管理区免遭自动化滥用，我们会保存由网络地址衍生的短期计数器。这些计数器以带密钥的单向哈希值形式存储，并会自动过期。

## 存储在您浏览器中的偏好设置

如您选择了某一配色方案或档案列表的卡片视图，您的浏览器会将其记录在本地存储中（`dt-theme`、`dt-view`）。这些设置保留在您的设备上，绝不会发送给我们，并可随时在您的浏览器设置中清除。

## 委托与咨询

**我们收集的内容。**当您通过我们的表单发送委托，或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与我们联系时，我们会收集您选择告知我们的内容：通常包括您的姓名、所属组织、电子邮件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您偏好的联系渠道，以及您请求的详情，其中可能包括您要求我们研究的人士或公司的个人资料。

**收集目的。**我们使用这些资料回复您、检查利益冲突、评估相关工作是否合法并符合我们的[可接受使用政策](https://osint.v3rta.com/acceptable-use/)、确定工作范围并报价，以及保存我们的通讯记录。我们须获得您的联系方式方能回复您；其他栏目为选填，您也可以稍后再告知我们更多信息。

**保护方式。**通过表单提交的委托一经送达，即在我们的服务器上使用只有我们获授权的分析师才持有的密钥进行加密。委托一经存储，本网站本身即无法读取。

**保留期限。**除非您的咨询促成委聘，否则我们会在收到该咨询30天后将其删除。如促成委聘，该咨询将成为下文所述委聘卷宗的一部分。

## 新档案邮件通知

如您订阅我们的新闻通讯，我们会收集您的电子邮件地址、您订阅时所在页面的语言，以及您作出同意的日期、时间和同意措辞。我们仅将这些资料用于向您发送新档案和重大更新，其中也可能提及我们的服务。按照《条例》第6A部的规定，未经您同意，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亦不会将其提供给任何人用于直接促销。

您的地址以加密方式存储。邮件通过代表我们行事的电子邮件发送服务发送。您可随时使用每封邮件中的链接或致函 {{emails.privacy}} 退订。届时我们会立即停止发送，并将您的地址从名单中删除，仅保留一条表明您已退订的单向记录，以免我们误将您再次加入名单。

## 客户与委聘

当您委聘我们时，我们会处理您的联络人的个人资料（姓名、职务、业务联系方式及通讯内容），以提供服务、管理客户关系、开具发票，以及履行我们的法律、监管、会计和专业义务。在法律有所要求的情况下，我们会在接受委聘前核实客户身份，并对照制裁名单对客户进行筛查。

我们会按委聘书要求的期限保存委聘卷宗（包括我们交付的报告及报告所依据的记录），其后再保存最多七年，以便我们能够回应有关我们工作的问题并就法律索赔进行抗辩，除非与客户约定了更短或更长的期限，或法律另有规定。

## 我们研究的公司及与其相关的人员

我们的工作以公司及企业集团为对象。仅在个人与这些公司存在关联、并以其职业或公共身份出现时，我们的工作才涉及其个人资料：例如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受益所有人或创始人，或作为有关某家公司的法院或监管记录中提及的人士。我们从公开记录及其他合法来源收集这些资料，包括公司和法院登记册、官方宪报、制裁和监管名单、存档网页和已发表的媒体报道，并在事项需要时，通过向了解调查对象的人士进行查询来收集。

**客户研究。**我们不将私人个人本身作为研究对象。我们只在与个人所拥有、经营或有关联的公司相关时才会考察该人士，且仅为客户以书面形式说明的合法目的进行，例如交易或合作前的尽职调查、客户准入、遵守反洗钱、制裁或反贿赂义务、防止或侦查罪行，或法律程序。我们仅收集与该目的相关的资料，并仅向该客户交付。如我们依客户指示行事，该客户亦为我们所交付资料的资料使用者，且只能将该等资料用于所说明的目的。

**公开档案。**我们为公共利益发布档案。如个人资料是为新闻活动的目的而持有，《条例》就该活动订有豁免。尽管如此，我们仍将所发布的内容限于公共利益目的所需的范围，邀请相关方对不利的调查结果作出回应并发布其回应，并更正错误。如您认为某份档案中有关您的内容不准确，请致函 {{emails.corrections}}。

## AI 系统的使用

我们使用一套专有的 AI 辅助研究系统（其中可能包括由第三方 AI 提供商提供的模型）来协助检索、分析和总结记录。分析师会审查输出结果，任何关于个人的决定均不会仅以自动化方式作出。我们的 AI 提供商根据合同规定的保密和安全义务代表我们处理数据，且不得使用客户材料或委托来训练或改进其模型。客户材料绝不会用于训练第三方 AI 模型。

## 我们与谁共享个人资料

我们不出售个人资料。我们仅在以下情况下共享个人资料：

- **我们的关联实体和合作伙伴**：在为提供您所要求的服务而有需要时共享，且其须承担与我们相同的保密义务。
- **资料处理者**：其根据书面合同代表我们行事，该等合同要求其保护资料并仅按我们的指示使用资料，包括我们的托管服务提供商、电子邮件发送服务、加密存储和备份服务提供商，以及 AI 模型提供商。
- **客户**：适用于为所说明的合法目的而交付的研究结果。
- **专业顾问**：例如律师、审计师和保险人，其须承担保密责任。
- **主管机关**：在法律、法院命令或对我们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要求我们披露的情况下，或在为防止或侦查罪行或保护某人安全而有必要披露的情况下。
- **承继方**：如我们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被重组、合并或转让，在此情况下，承继方将受本声明约束。

## 向香港以外地区转移资料

我们及我们的资料处理者可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储存或处理个人资料，包括数据保护法律与香港不同的地方。在我们转移个人资料时，我们会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包括合同保障措施），确保该等资料获得与《条例》以及（如适用）资料来源地法律所要求的保护相当的保护。

## 资料保安

我们采取与资料敏感程度相适应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包括对静态存储的委托和订阅者名单进行加密、使用加密连接、对员工实行双重认证和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对管理操作设置防篡改审计日志、对我们的系统进行完整性检查，以及要求所有处理个人资料的人员承担保密义务。没有任何系统是绝对安全的；如发生可能影响您的资料外泄事故，我们会在适当情况下通知您及相关主管机关。

## 资料保留期限

- 网络服务器日志：最多14天。
- 未促成委聘的委托和咨询：30天。
- 新闻通讯订阅：直至您退订为止。
- 委聘卷宗：按委聘书约定的期限保存，其后最多再保存七年。
- 已发布的档案：只要其仍符合公共利益即予保留，并连同档案上注明的更正一并保留。

当资料不再需要时，我们会将其删除或作匿名化处理。

## 您的权利

根据《条例》，您有权：

- 询问我们是否持有关于您的个人资料，如有，则获得该资料的副本（查阅资料要求）；
- 要求我们改正不准确的个人资料（改正资料要求）；
- 随时免费撤回您对直接促销的同意；以及
- 获告知我们关于个人资料的政策及实务，以及我们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您可致函 {{emails.privacy}} 提出要求。您可使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布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在答复之前，我们可能需要核实您的身份。按照《条例》的要求，我们将在收到您的要求后40日内作出答复。我们可能就依从查阅资料要求收取费用，该费用不会超乎适度，且我们会事先告知您收费金额。在某些情况下，《条例》允许或要求我们拒绝有关要求，例如为保护他人的权利或新闻活动；如属此类情况，我们会说明理由。

**来自欧洲经济区和英国的访客。**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或英国 GDPR 适用于我们的处理活动，您还享有删除权、限制处理权、反对权和数据可携带权，以及向您的数据保护机构投诉的权利。我们的合法依据包括：您的同意（新闻通讯）；履行合同或在订立合同前采取步骤（委托和委聘）；我们在运营安全的网站、提供研究服务和为公共利益发布内容方面的正当利益（经与您的权利进行权衡）；以及遵守法律义务。

**来自中国内地的访客。**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您还可以要求我们解释我们的处理规则、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随时撤回您已作出的任何同意；您亦可要求我们提供有关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至内地以外地区的任何信息。

如您对我们的答复不满意，可向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或您居住地的数据保护机构投诉。

## 儿童

我们的网站和服务面向成年人和企业。我们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我们的表单收集18岁以下人士的个人资料。如您认为有儿童向我们发送了个人资料，请致函 {{emails.privacy}}，我们会将其删除。

## 本声明的变更

我们可不时更新本声明。本页面发布的版本（连同其日期）即为现行版本。如我们对使用已持有个人资料的方式作出重大变更，我们会在可行的情况下告知受影响的人士。

## 语言

本声明以英文撰写。我们可能为方便起见提供译本。如英文文本与译本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以英文文本为准。

## 联系我们

如对本声明有任何疑问，或需行使您的权利，请致函 {{emails.privacy}}。请在邮件中注明“个人资料要求”（Personal data request），以便邮件尽快送达相关负责人。
